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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大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与王荣华、徐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王荣华,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大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负责人朱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邱宏,系该行市场营销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铁煜,系该行市场营销部职员。被执行人王荣华,男,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徐进,男,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荣华、徐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下发的(2007)大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黄  士  宽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孝天(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