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杨小虎与马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虎,马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同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杨小虎(又名杨晓虎),男,生于1982年8月3日,回族,工人,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委托代理人杨学锋,男,生于1961年3月27日,回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址同上,系原告杨小虎父亲(特别授权)。被告马骁,男,生于1983年4月12日,回族,无业,大学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杨小虎诉被告马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白顺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11月20日被告马骁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2014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2014)同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马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马骁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吴民终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5年2月13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学锋、被告马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学锋诉称,2011年3月7日,被告马骁因做服装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4.3万元,并出具欠条1张,双方口头约定3个月内由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原告现金人民币4.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小虎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2011年3月7日被告马骁书写签名欠款人为马骁、借款人为杨晓虎的欠条原件1张,以证实其诉讼请求。被告马骁对原告杨小虎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辩称没有借过原告的现金,2010年3月底与原告杨小虎在同心县合伙做服装生意上当受骗而亏损,2011年3月7日,原告杨小虎在同心县商贸城强迫其出具了4.3万元的欠条。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杨小虎提供的欠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要素,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该欠条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形成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时间、金额,对此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7日前,原告杨小虎与被告马骁有经济往来,2011年3月7日被告马骁给原告杨小虎出具欠条1张,载明借原告现金4.3万元,并载明无法按照原告规定时间内还清,希望留给被告时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依法主张债权,债务人有义务偿还债务。被告马骁向原告杨小虎借款并出具书面欠条,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人应偿还借款。故原告杨小虎要求被告马骁偿还借款4.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马骁出具的欠条明确注明无法按照原告杨小虎规定的时间内还清欠款,故证明被告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依法可分期偿付。被告马骁辩称没有借过原告杨小虎的现金,其出具的4.3万元欠条是原告杨小虎强迫书写的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骁借原告杨小虎人民币4.3万元,由被告马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偿还2万元,六个月内偿还下欠2.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马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判决自动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利。审判员白顺德二O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马良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