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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关于王树加申请执行甘南县长山乡四方山村委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王树加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加,甘南县长山乡人民政府,甘南县长山乡四方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复字第2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王树加,男。被执行人甘南县长山乡四方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春雨,职务主任。原异议人(案外人)甘南县长山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房永刚,职务乡长。委托代理人杨彪。甘南县人民法院依据(2009)甘民督字第74号支付令,受理王树加申请执行甘南县长山乡四方山村民委员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7月15日对甘南县长山乡会计核算中心财务资金专户内存款202,924.00元予以冻结。甘南县长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山乡)以此款系长山乡的财政经费为由,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甘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甘执异字第2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长山乡的异议理由成立。王树加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王树加称:1、财政局2014年1月6日拨给长山乡会计核算中心财务资金专户现金540万,其中包括县财政应付给长山乡应付给四方山村承包费20万元及转移支付办公经费33,842.00元。2、甘南法院在异议审查中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拨款通知单上的拨款用途系个人添加的,与我提供的原始拨款通知单不符。3、甘南法院在异议审查中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四方山村白金收20万承包费的收条是2014年六、七月份后补的。且后补的内容与甘南法院2014年3月3日、2014年5月4日与四方山村书记白金的执行笔录内容相矛盾。甘南县长山乡人民政府答辩称:甘南法院冻结的账户内的存款系乡政府正常经费,不是四方山村的钱,各村里的钱应该存在各村的经管站。长山乡应该付给四方山村的承包费已经给完了,乡里不欠村里钱,村里欠乡里的钱。乡里提供的拨款通知单与王树加提供的拨款通知单不一致,乡里提供的是真实的。经本院审查,王树加因四方山村拖欠其饭费、出租车费、煤款将四方山村诉至甘南县人民法院。2009年1月16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甘民督字第74号支付令,督促四方山村自收到支付令15日内给付王树加人民币86,000.00元。四方山村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树加于2009年3月5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甘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09)甘法执字第167号执行裁定,将甘南县长山乡会计核算中心财政资金专户内存款236,760.00元予以冻结。2014年3月14日扣划33,800.00元至甘南县法院账户,并于2014年3月1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树加。2014年7月15日对该专户内存款202,924.00予以冻结。长山乡称此款不是四方山村的承包费,系长山乡的财政经费,对冻结裁定提出执行异议,甘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甘执异字第2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长山乡的异议理由成立,对冻结账户予以解冻。王树加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甘南县人民法院在审查甘南县长山乡人民政府的异议时,对冻结账户内存款用途、四方山村承包费支付情况及异议人和申请复议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和双方提供的证据等相关事实审查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执异字第237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甘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文审判员  吴 非审判员  熊英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