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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民一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民一初字第00587号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凌海市。被告杨某,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司机,现住凌海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负责人于海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