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409号原告蒙某。委托代理人王晶,山东德宁路通律师所律师,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自行承担。审 判 长 丁华生审 判 员 李汝清人民陪审员 曹守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