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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409号原告蒙某。委托代理人王晶,山东德宁路通律师所律师,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自行承担。审 判 长  丁华生审 判 员  李汝清人民陪审员  曹守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