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朱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其花、周成圣等与牟东旭、王翠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花,周成圣,周海波,周会霞,牟东旭,王翠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宋鑫成,胡晓滨,王志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朱民初字第63号原告王其花。原告周成圣。原告周海波。原告周会霞。被告牟东旭。被告王翠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被告宋鑫成。被告胡晓滨。被告王志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花、周海波、周成圣、周会霞与被告牟东旭、王翠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宋鑫成、胡晓滨、王志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花、周海波、周成圣、周会霞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翠珍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其花、周海波、周成圣、周会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翠珍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伟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玉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