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X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
案由
对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五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2014年3月22日因涉嫌对单位行贿被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兰X,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2月16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2015年1月14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五检刑变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重新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辩护人兰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X被聘为黑龙江千鹤百盛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部业务员。2011年6月,由马X负责该公司生产的中成药“逐瘀通脉胶囊”在黑龙江省部分地区的销售。为了达到销售额度,被告人马X给予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第三终端部、商业部业务员李秀丽等12人销售“逐瘀通脉胶囊”返利款,共计323380.00元。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证明、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现金缴款凭证、政府非税收入预算内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三精千鹤制药有限公司2012年销售政策、劳动合同、哈尔滨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打印凭条、证人关X、孙XX、顾XX、刘X、李XX、王XX、董XX、李XX、庞X、鲁XX、李XX、石XX、刘XX、孙XX、陈XX、汪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马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赃款已经被依法追缴,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X被聘为黑龙江千鹤百盛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部业务员。2011年6月,黑龙江千鹤百盛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成药“逐瘀通脉胶囊”列为国家基本药品后,马X负责此药物在黑龙江省部分地区的销售。为了达到销售额度,被告人马X通过开推介会或单独与销售员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销售员销售“逐瘀通脉胶囊”可以获得奖励。在销售员销售了“逐瘀通脉胶囊”后,被告人马X通过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第三终端部经理关X设立的个人账户给付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销售员李XX、王XX、董XX、李XX、庞X、鲁XX、李XX、石XX、刘XX、孙XX、陈XX、汪XX返利款,共计人民币32338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X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授权委托书证实被告人马X被授权从事逐瘀通脉胶囊等药品的销售工作。3、黑龙江千鹤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自2009年起,马X在该公司任新药招商部业务员。4、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3月20日,办案人员将马X传唤到省检察院办案中心,对其刑事拘留。5、破案经过证实,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接到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马X涉嫌对单位行贿案后,进行外围调查,及对被告人马X进行询问、讯问的破案经过。6、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证明证实李XX、王XX、董XX、李XX、庞X、鲁XX、李XX、石XX、刘XX、孙XX、陈XX、汪XX是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销售员。7、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情况说明、“逐瘀通脉胶囊”销售明细证实,销售员李XX、李XX、鲁XX、石XX、李XX、庞X、王XX、董XX共销售18粒装的“逐瘀通脉胶囊”22482盒,共获得返利款224820.00元;刘XX、孙XX、陈XX、汪XX共销售30粒装“逐瘀通脉胶囊”6160盒,共获得返利款98560.00元。8、哈尔滨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分行卡卡转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证实,自2012年2月14日至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马X向关X的哈尔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转款的情况。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赃款已被依法扣押。10、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证实,赃款已经依法上缴至黑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11、证人关X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招标会后,被告人马X开了一场关于逐瘀通脉胶囊的推介会,马X在会上宣讲销售政策,并对业务员说销售逐瘀通脉胶囊有奖励。会后的一天,马X到公司找关X说给业务员的返利款回来了,给业务员发下去,关X让财务人员吕X、刘X帮忙发放返利款。12、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其管理的三个以关X的名开的存折是公款户,打入账户的钱,有些不是货款,她都交给刘X了。13、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马X召开“逐瘀通脉胶囊”的推介会,开完会后的一天关X找到刘X和吕X,说“逐瘀通脉胶囊”有返利,马X已经联系业务员了,让刘X帮忙把返利款发下去。刘X按照马X提供的流向表给业务员发放销售“逐瘀通脉胶囊”的返利款。14、证人孙XX的证言证实,其参加了马X召开的“逐瘀通脉胶囊”的推介会,但是其不知道马X给公司业务员返利款的事,案发后,关X才告诉他马X给了业务员“奖励”,钱都通过内勤刘X发给业务员了。15、证人顾XX的证言证实,马X给付的逐瘀通脉胶囊返利款都是给业务员个人的,与公司没有关系。16、证人李海涛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案发前,得到销售马X的逐瘀通脉胶囊的返利款20150.00元。17、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案发前,得到销售马X的逐瘀通脉胶囊的返利款8100.00元。18、证人董XX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案发前,得到销售马X的逐瘀通脉胶囊的返利款30650.00元。19、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案发前,得到销售马X的逐瘀通脉胶囊的返利款30670.00元20、证人庞X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至案发前,得到销售马X的逐瘀通脉胶囊的返利款8050.00元。21、证人鲁XX的证言证实,2012年至案发前,得到销售马X的逐瘀通脉胶囊的返利款30070.00元。22、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案发前,得到销售马X的逐瘀通脉胶囊的返利款69600.00元。23、证人石XX的证言证实,2012年至案发前,得到销售马X的逐瘀通脉胶囊的返利款27530.00元。24、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2012年的一天,马X到公司找到他,让他在客户买药时多介绍30粒包装的逐瘀通脉胶囊,介绍成的话,每盒给16元奖励,客户在询问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同类药品的时候,他就多给介绍逐瘀通脉胶囊,马X共给了他二万八千多元钱。25、证人孙XX的证言证实,因为马X说销售一盒30粒装的逐瘀通脉胶囊给16元的奖励,在客户询问治疗心脑血管的同类药品的时候,她就多给介绍逐瘀通脉胶囊,马X共给了她二万六千多元钱。26,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马X打电话告诉她销售逐瘀通脉胶囊一盒给16元的奖励,客户在询问治疗心脑血管的同类药品的时候,她就多给介绍逐瘀通脉胶囊,马X共给了她二万三千四百多元钱。27、证人汪XX的证言证实,马X打电话说他是三精千鹤的业务员,让她多给客户介绍逐瘀通脉胶囊,之后在客户询问的时候,她就多给介绍逐瘀通脉胶囊,后来马X又打电话说介绍成的话每盒给16元的奖励,马X共给了她二万元零点儿。28、被告人马X的供述证实,2011年6、7月份,黑龙江307基药开始实施,18粒装的逐瘀通脉胶囊被列为基本药品,其找到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基药部的经理关X和主管基药部的经理孙XX,让基药部帮忙销售逐瘀通脉胶囊。他们同意后开了一次药品推介会,宣传了产品知识,和销售政策,会后马X告诉业务员销售一盒逐瘀通脉胶囊给10元返利款。马X还单独告诉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商业部的业务员销售30粒装的逐瘀通脉胶囊一盒给16元返利款。因为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搬到了江北,他亲自去送返利款不方便,就通过关X的账户打款,让关X帮忙,关X就提供了两个银行账户,他把钱打到账户里面,再通过内勤刘X发给基药部和商业部的业务员。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马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涉案赃款已经依法收缴,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邹 微人民陪审员 谷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