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白振啟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71号原告白振啟,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志涛,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国迁,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徐喆,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干部。原告白振啟因土地登记管理一案,认为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白振啟诉称,原告系北京市丰台区万年花城小区6号楼业主。2007年买房时,开发商介绍小区楼前空地将来为社区办公配套设施,小墙处将改建成26个车位,于是原告购买该处房屋一套。2014��10月,原告发现北京樊家村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在此开发建设,原开发商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退出,原规划已修改。原告认为现建设方案破坏小区环境,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后经原告多次上访发现,依据原《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2003规审字0541号)、原《建设规划许可证》2005规(丰)建字0015号及规划平面图,小墙北侧确有26个车位。被告未按规划图对原开发商出让土地,而是错误颁发了京丰国用(2006出)第002162号土地证书和京丰国用(2014出)第00168号土地证书,规划局在作出新规划时也未审查是否与原规划冲突。依据法律规定,地上车位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在原规划行政行为有效的前提下,被告未按规划许可和规划方案出让土地是错误的,其土地确权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的京丰国用(2006出)第0021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京丰国用(2006出)第0021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核实,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原告起诉时错列被告,后亦拒绝变更被告。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振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凤琴代理审判员  胡 亮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