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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华鹏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福生,华鹏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姚福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华鹏路1号。再审申请人姚福生因与被申请人华鹏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中,再审申请人姚福生与被申请人华鹏集团达成了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姚福生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姚福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嘉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