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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韩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李振涛,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某。原告韩某诉被告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韩某以与被告孙某自行和解,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由原告韩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永威代理审判员  邱志倩人民陪审员  王晓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