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伏洪祥、马书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伏洪祥;马书美;伏某;马兴会;昆明明珠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伏洪祥,男,汉族,1934年5月21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云南省陆良县三岔河区。申请执行人马书美,女,汉族,1943年3月9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伏某,女,汉族,1998年5月14日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马兴会,女,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昆明明珠医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477号法定代表人梁大府,院长。申请执行人伏洪祥、马书美、伏某、马兴会与被执行人昆明明珠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官民一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伏洪祥、马书美、伏某、马兴会于2015年1月8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四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66276.4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4603.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2)官民一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珂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晋昆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