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永国、吴振优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永国,吴振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季大设。被执行人周永国。被执行人吴振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1)丽松古商初字第00070号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周永国在松阳县农付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永国在松阳县农付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邵德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