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执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姚晓林与刘永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晓林,刘永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068-1号申请执行人姚晓林,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9日,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史海祥,男,系姚小林继父。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永茂,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0日,小学文化。本院在执行姚晓林与刘永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4年5月6日向第三人谢胜利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谢胜利未及时履行,后经他人做工作,第三人谢胜利于2015年2月15日代刘永茂向姚小林偿还了10000元,其余权利姚晓林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4)韩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存仓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