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郭立忠与高汝岐、李金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忠,高汝岐,李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郭立忠,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人高汝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李金国,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郭立忠与被执行人高汝岐、李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3年3月6日审结。该案(2012)禹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禹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臧秀峰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希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