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佐捷与苏悦红、李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佐捷,苏悦红,李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刘佐捷,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吴空军,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悦红,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香英,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刘佐捷诉被告苏悦红、李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劲松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佐捷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悦红、李香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佐捷诉称:2013年1月7日被告苏悦红借到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但被告借款后却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原告为此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拒不理睬,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和逾期利息。被告李香英是被告苏悦红妻子,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08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刘佐捷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人口信息全项;3.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欠据;4.保证书;5.中国工商银行转帐记录。两被告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苏悦红因资金周转紧张于2013年1月7日向刘佐捷借款,并于当日出具欠据由刘佐捷收执。欠据载明苏悦红借到刘佐捷10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即从2013年1月7日到2013年4月6日,并约定如苏悦红未按期还款,则按未还借款余额每月支付5%的违约金,欠据落款处由借款人苏悦红、担保人李香英签名捺印。后借款人苏悦红于2014年5月5日向刘佐捷出具保证书,再次确认于2013年1月7日借到刘佐捷100000元,并保证在2014年5月5日之前先归还20000元本金。后苏悦红未按期还款,故刘佐捷于2014年12月24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苏悦红、李香英于1996年4月8日登记结婚,现仍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苏悦红向原告刘佐捷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欠据、保证书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苏悦红未依约清偿欠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应承担清偿欠款本金以及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欠据中约定逾期还款期间按未还借款每月5%计付违约金,现原告仅主张从2014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部分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苏悦红与被告李香英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被告苏悦红与被告李香英应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负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苏悦红、李香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佐捷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金额为本金,从2014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悦红、李香英共同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绮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