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嘉明与马一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明,马一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李嘉明,男,199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马一博,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嘉明与被告马一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嘉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嘉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嘉明负担。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焕丽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