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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嘉明与马一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明,马一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李嘉明,男,199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马一博,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嘉明与被告马一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嘉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嘉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嘉明负担。审 判 长  孙运涛审 判 员  王焕丽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