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伟根、任建明与任建明、戴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根,任建明,戴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89号原告:黄伟根。被告:任建明。被告:戴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根诉被告任建明、戴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根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司法救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谈国永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莲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