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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伟根、任建明与任建明、戴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根,任建明,戴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89号原告:黄伟根。被告:任建明。被告:戴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根诉被告任建明、戴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根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司法救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谈国永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莲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