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法安民初字第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安民初字第084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苏宝元,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报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王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某乙的起诉,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益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贤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