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白桂源强奸、李某某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桂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法刑初字第004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桂源(外号“小白”、“桂儿”),男,1983年3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04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羁押,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邹敏,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羁押,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邱丽,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桂源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包庇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桂源及其辩护人邹敏,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邱丽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因需要补充证据,公诉人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二次,被告人白桂源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同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搭乘被害人杨某某至井口朱氏山庄途中,在熄火停车时遇到被告人白桂源,遂将白桂源和杨某某一起搭乘上山。李某某将白桂源送至大新小学附近岔路口,白桂源下车时强行将杨某某也拉下车,李某某随即独自离开。12月2日1时许,当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找到李某某时,李某某完全向公安民警隐瞒上述事实,李某某向公安民警谎称杨某某独自一人在朱氏山庄岔路口下车,延误了公安机关解救杨某某的时机。12月2日2时至6时许,白桂源两次对杨某某实施奸淫。2013年12月2日6时许,被告人白桂源放被害人杨某某离开时,向杨某某索要车费,杨某某被迫给了白桂源现金2元。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短信记录,手机通话记录,DNA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白桂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白桂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白桂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1、公安民警对其刑讯逼供,没有让其查看笔录;2、其在案发前就认识被害人杨某某;3、其和杨某某一起搭乘被告人李某某的摩托车途中,其将自己的手枪状打火机拿给杨某某看了,杨某某知道那是打火机;4、其在下车时没有强行拉杨某某下车;5、其没有强行将杨某某带到自己住处,其让杨某某一个人在路口等李某某,杨某某因为害怕自愿主动提出要跟他一起去他的住处;6、因为其平时吸毒,屋内有吸毒工具,担心杨某某记住到其租赁屋的路后举报给公安机关,所以蒙住杨某某眼睛;7、因为杨某某一直不离开他的住处,所以一气之下掐了杨某某的脖子;8、其没有强奸杨某某,杨某某系自愿帮他手淫;9、其没有抢劫杨某某,杨某某系自愿给其2元车费。被告人白桂源的辩护人认为,1、本案没有从同一检材上提取到被告人白桂源和被害人杨某某混合DNA的证据,白桂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未遂;2、被告人白桂源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殴打、威胁等行为,白桂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其是因为害怕白桂源报复,所以在公安民警向其了解被害人杨某某被劫持一事时向公安民警提供了虚假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李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杨某某(女)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某艺术培训学校学习绘画。2013年12月1日23时30分许,被害人杨某某从沙坪坝区井口烧烤摊旁搭乘被告人李某某的摩托车回学校途中,摩托车发生故障熄火,被告人白桂源跑过来称其被人追赶,要求李某某先送他回去。经杨某某同意,白桂源与杨某某共同搭乘李某某的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白桂源持手枪形状的打火机敲打李某某的头盔催促李某某加快速度。李某某将白桂源送至大新小学旁,白桂源下车时将杨某某拉下摩托车,要求李某某先去帮他拿东西再回来接杨某某,并在李某某离开后对杨某某恐吓,遮住其眼睛,将其带到自己位于井口村大新X号的租赁屋内。12月2日零时16分许,李某某回到大新小学旁未看见杨某某,便打电话向白桂源询问杨某某的下落,得知杨某某与白桂源在一起后,李某某独自离去。杨某某在租赁屋趁白桂源不备之机,向她的同学发短信求救并将大概位置和白桂源有枪的情况告诉了同学。杨某某的同学于12月2日零时55分向公安机关报警。12月2日1时许,公安民警找到李某某后告知其杨某某被人劫持要求其配合调查,李某某向公安民警隐瞒了杨某某实际下车地点,谎称其在距实际下车地点X岔路口一公里外的主公路另一侧通往其学校的岔路口独自下车,并带领公安民警在该区域寻找杨某某,致使公机关未及时解救杨某某。期间,李某某两次打电话将杨某某的同学已报案、杨某某的同学和公安民警正在寻找杨某某的消息告知白桂源。12月2日2时至6时许,白桂源以吸毒后需要解毒为由,两次强行对杨某某奸淫。12月2日6时许,被告人白桂源将被害人杨某某送到公路上乘车的地方,杨某某准备登上载客面包车离开时,二人聊天中,杨某某得知白桂源要去某地后建议白桂源可以坐公交车前往,白桂源表示其身上没有钱,询问杨某某是否有2元零钱,杨某某便给了白桂源现金2元。之后,杨某某乘车回到学校。李某某得知杨某某已回到学校再也无法隐瞒后,才将杨某某实际下车地点和被白桂源劫持的真相告知公安民警。同日,公安民警在沙坪坝区中梁镇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白桂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某艺术赔偿学校学习绘画。2013年12月1日23时30分许,与两个同学从井口某网吧出来后,她在井口烧烤摊旁搭乘一辆摩托车回学校。途中,摩托车发生故障熄火。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突然冲过来对摩托车司机称他被人追赶,要求摩托车司机先送他回去。经她同意后,那名男子也坐上了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那名男子手持一把手枪敲打摩托车司机的头盔要求加快速度。摩托车司机驶入右侧一条道路尽头的一扇大铁门处停了下来,那名男子下车后,拉着她的衣服将她也拉下摩托车。那名男子让摩托车司机先去帮他处理东西再回来接她。她当时非常害怕,要求摩托车司机一定要回来接她,摩托车司机答应了她之后就离开了。那名男子称他被人追赶,要是她现在离开被发现了就会没命。那名男子拉着她在附近躲避了一阵后,就一手拉着她,一手遮住她的眼睛,将她带到一个房间内。那名男子要求她不要喊叫,如果被追他的人发现就都死定了。她趁那名男子在门外打电话之机,给同学叶某某发短信求救,将大致方位以及那名男子有枪的情况告诉了同学。期间,那名男子多次进出房间,要求她不要喊叫。后来,那名男子问她是不是她的同学报了警,她说不可能。她反问是不是摩托车司机报了警,那名男子说不可能。那名男子要求她脱掉衣服和他装作情侣关系,其害怕受到伤害就被迫脱掉衣服躲在床上被子里。后来那名男子从外面回来后,从手中的铁盒子里拿出来毒品吸食,一边吸食毒品一边说吸完之后需要发生性关系才能解毒,否则会全身溃烂而死。她一直哀求那名男子放过她,那名男子不同意她离开,对她说如果出去肯定活不了。她非常害怕,感觉那名男子不会放过她,就发短信让她的同学杜某某报警。那名男子听到了她手机的震动声,她就赶快将手机关机,那名男子将其手机抢过去之后扔在了桌子上。那名男子脱掉衣服想要摸她的胸部,她一直反抗,边哭泣边哀求放过她。那名男子非常生气,就掐住她的脖子威胁她如果不和他发生性关系就别想活命。那名男子强行让她摸他的生殖器,并插入其阴道内将其强奸。12月2日6时许,那名男子将她送到马路边,当时路边有一辆长安面包车,她在准备上车离开时,在交谈中那名男子称他要去某地方,她说可以坐公交车去,那名男子称他没有钱,问她身上有没有2元零钱,她就给了那名男子2元钱让他去坐车。之后,她就乘坐面包车回到了学校。杨某某还证实其不认识那名男子,在烧烤摊搭乘摩托车时没有看到那名男子在烧烤摊。杨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白桂源就是将其强行拉下摩托车后将其强奸的那名男子,被告人李某某就是其乘坐的摩托车司机。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日11时40分许,刘某某称杨某某让她在学校门口等她,结果一直没有见到杨某某。他就和杜某某等人沿路寻找杨某某,一路上都没有找到杨某某。之后,他们找到之前和杨某某一起在网吧上网的同学胡某某、文某某,得知杨某某在井口街上的烧烤摊旁边搭乘一辆摩托车回学校。12月2日零时48分,叶某某接到杨某某的求救短信称对方有枪并描述了大概位置,他们就向公安机关报了警。他们按照杨某某提示的位置没有找到杨某某,后来因为自己手机电量耗尽,就让杜某某和杨某某联系。公安民警赶来后,他们就跟着公安民警一起寻找杨某某。12月2日6时53分,杨某某打电话让他去学校门口接她。之后,公安民警就将杨某某带走进行调查了。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日11时40时许,同学刘某某称杨某某让她在学校门口帮忙付车费,她等了半个小时一直没有见到杨某某。他就和叶某某等同学沿路寻找杨某某,一路上都没有找到杨某某。之后,他们找到之前和杨某某一起在网吧上网的同学胡某某、文某某,得知杨某某在井口街上的烧烤摊旁搭乘一辆摩托车回学校。在大家返回的路上,叶某某接到杨某某的求救短信,叶某某和杨某某互相发短信联系了一段时间后,因叶某某手机电量耗尽,他就与杨某某直接联系。12月2日1时19分许,杨某某发了一条短信描述了大概位置。1时51分,其发短信询问杨某某情况如何。1时59分和2时02分,杨某某发短信让他赶快报警,之后就再也未能取得联系。后来,大家与公安民警一直在井口附近寻找杨某某。12月2日6时许,叶某某接到杨某某电话,才知道杨某某被劫持刚被释放回来。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井口派出所的民警。2013年12月2日1时左右,井口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转来的报警,报警人称其同学杨某某被人持枪劫持,地点可能在井口镇往学校方向的山坡上某处民房内。他和同事迅速赶到井口街上与杨某某的同学汇合,经向杨某某的同学了解得知杨某某于12月1日零时左右在井口镇街上搭乘一名胖子摩的司机的摩托车往学校方向,之后不久就接到了杨某某的求救短信。公安民警在吉马玻璃厂岔路口遇见该摩的司机李某某,告知其如实配合公安民警调查的义务。李某某称杨某某在到达学校岔路口就下了车说要等她男朋友过来,他就自己走了,不清楚后面发生了什么事情。公安民警控制住李某某带着他一起寻找杨某某,公安民警以通往学校的岔路口为中心进行搜索,一直到12月2日6时许都一无所获。后来,学校老师打电话称杨某某已回到学校,这时李某某才向公安民警承认其之前说了假话,才如实交代一个外号叫“小白”的男子在某地附近将杨某某劫走,公安民警找到他的时候,正是他返回某地附近接杨某某未看到杨某某便独自回井口的路上。王某某还证实某地和学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方向,分别位于从井口镇政府旁的公路往山上方向的两个岔路口,第一个岔路口左侧道路通往学校,沿主公路前行1公里左右右侧是通往某地的岔路口,继续前行1公里多才能到达某地。如果李某某不向公安民警故意作虚假证明的话,公安民警完全有条件将白桂源的犯罪行为及时制止。5、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李某某向公安民警谎称的杨某某下车地点学校岔路口与实际下车地点某地岔路口为相反方向。由于李某某未如实提供真实情况,延误了公安民警的救援。6、现场示意图,证实从井口往山上方向第一个大岔路口位于公路左侧,通往学校;沿主公路继续前行一段路程后第二个大岔路口位于公路右侧,通往某地。7、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李某某与白桂源之间的多次通话情况,分别为2013年12月1日23时43分,白桂源拨打李某某手机进行联系;12月2日零时16分,李某某拨打白桂源电话进行联系;12月2日零时58分,李某某拨打白桂源电话进行联系;12月2日1时03分,李某某拨打白桂源电话进行联系;12月2日1时11分,白桂源拨打李某某电话进行联系;12月2日7是11分,李某某拨打白桂源电话进行联系。8、手机短信记录,证实2013年12月2日零时48分至1时19分,杨某某发短信向叶某某求救,称对方有枪并提示了大概位置。12月2日1时59分至2时02分,杨某某两次发短信给杜某某让赶快报警。9、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2013年12月2日9时许,杨某某带领公安民警找到沙坪坝区井口村X号白桂源的租赁屋,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公安民警从一棕色衣服左侧口袋内查获手枪形状的打火机1把,从铺在床上的毛毯上提取毛发6根,从茶几上提取擦拭过的纸巾1张、从茶几下面地上提取擦拭过的纸巾2张、从茶几下的垃圾桶内提取擦拭过的纸巾6张,从卫生间的垃圾桶内提取被焚烧过的纸巾3张,并从房间内提取到吸毒使用的冰毒、吸管和锡箔纸若干。10、DNA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茶几下面地上提取的1张纸巾上的2处斑迹上分别检出白桂源和杨某某的DNA,从床上提取到的毛发上分别检出白桂源和杨某某的DNA,从茶几下面垃圾桶内提取的1张纸巾上检出白桂源的DNA,从卫生间垃圾桶内提取的1张纸巾上检出杨某某的DNA,从杨某某阴道内、阴道口、外阴拭子中分别检出杨某某的DNA。11、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白桂源指认其上车地点、下车地点和其租赁屋,李某某指认白桂源上车地点、白桂源和杨某某实际下车地点以及向公安民警谎称杨某某下车地点。12、伤痕照片,证实杨某某右颈部伤痕。13、110接警记录,证实2013年12月2日零时55分,杨某某的同学向公安机关报警。14、抓获经过,证实李某某和白桂源于2013年12月2日分别在沙坪坝区井口镇和沙坪坝区中梁镇一出租屋内被抓获的事实。15、本院(2004)沙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白桂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6、被告人白桂源的供述、同步讯问录像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日23时40分左右,其打电话让胖娃到烧烤摊来接他。后来看到两名男子过来找他,于是就跑走了。其看到胖娃载着一名女学生在道路上行驶,后来摩托车好像发生故障停在了公路上。其追上去让胖娃先送他回自己在井口某地的租赁屋,经过那名女子的同意后,胖娃就搭载着他和那名女子一起往某地方向行驶。途中,其用手枪形状的打火机敲打胖娃的头盔,催促胖娃加快速度。其在某地旁的小路上下了车,让胖娃回去帮他先拿东西再回来接那名女子。那名女子让胖娃帮他拿了东西之后立即上来接她。之后,其就和那名女子在那里等胖娃。等了一会后,其对那名女子说有两名男子在追他,让她一个人在那里等,那名女子说她很害怕,其就让那名女子和他一起走。二人在旁边的铁门处躲了一会,其对那名女子说他要回自己的租赁屋内躲一躲,让那名女子和他一起回去,那名女子同意了。因为其平时吸毒,屋里有吸毒工具,害怕那名女子知道了通往其租赁屋的道路后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于是就用一手蒙住她的眼睛,一手牵着她来到自己的租赁屋。其发现追他的人来到他的租赁屋附近,就以威胁的方式要求那名女子脱掉衣服上床,冒充他的女朋友,这样就让追他的人不方便进屋。那名女子请求放她离开,其没有同意。12月2日1时左右,胖娃打电话说那名女子的同学已经报了案,她的同学在外面找她。那名女子说不可能是他的同学报案。后来胖娃又打电话说警察已经来了,他跟着看一下情况,警察正在寻找那名女子。其害怕公安民警来找他,于是就出去了,并且将房门从外面反锁。1个多小时后,其从外面带着找他的男子交给他的毒品回来。吸食了毒品之后,其对那名女子说吸了这种毒品之后肚子会烂掉,必须要发生性关系才能解毒。那名女子不同意和他发生性关系并且哭了起来,其很生气,就上前掐住那名女子的脖子说就当是一夜情,那名女子仍然不同意,其就让那名女子用手为其手淫,其还用手摸了那名女子的胸部。那名女子就用手摸他的阴茎,在阴茎勃起之后,其就插入了女子的阴道内,那名女子说把她弄疼了,其就将阴茎拔了出来。过了一会,其又吸食了一次毒品。吸完毒品后,其对那名女子称刚才没有射精,没有将毒性解掉,要求那名女子把裤子脱了。其压在那名女子身上,让那名女子用手摸他的阴茎,待阴茎勃起后便插入了她的阴道内,后来将精液射在了她的阴道外面。12月2日6时许,其将那名女子送到昨天坐车的地方。在那名女子上车时问其去哪里,其说要走路去弟弟那里,那名女子说可以坐公交车去,其说身上没有钱,就找那名女子拼了2元钱,之后就各自离开了。12月2日7时许,胖娃打电话说他看到那名女子已经回去了。白桂源辨认出杨某某就是被其强奸的那名女子,李某某就是搭载其和杨某某的摩托车司机。1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日23时许,一名女学生在井口烧烤摊的地方搭乘其摩托车去学校。途中,小白打电话让其去烧烤摊接他,其调头回到烧烤摊没有看到小白,就搭着那名女子继续往学校。行驶了一百余米,摩托车发生故障熄火,这时小白跑过来让先送他回去。经那名女子同意后,小白也上了摩托车。小白在某地附近一个工厂门口下车,并且将那么女子也拉下了摩托车。小白让他先去烧烤摊帮忙拿东西再回来接那名女子。其来到烧烤摊问了老板没有找到小白的东西就返回去接那名女子,12月2日零时许,其回到某地附近时没有看到那名女子,就给小白打电话,小白让他不要管,之后其就下山了。12月2日1时许,其在井口烧烤摊处看见那名女子的同学在找她,向那名女子的同学谎称她自己在学校岔路口下了车。之后,其打电话告诉小白那名女子的同学在找她。半个小时后,其被警察找到,因害怕受到小白的报复,就向警察谎称那名女子在学校岔路口下了车。在公安民警带着他一起寻找那名女子的过程中,他打电话告诉小白警察在寻找那名女子。12月2日6时许,学校老师打电话告诉警察那名女子回到了学校。12月2日7时许,其觉得无法再隐瞒,才将那名女子被小白在某地旁劫持的真相告知警察。其还证实某地岔路口与学校岔路口相距1公里以上,且位于主公路的不同方向。李某某辨认出杨某某就是搭乘其摩托车后被小白劫走的那名女子,白桂源就是搭乘其摩托车之后劫走杨某某的外号叫小白的男子。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桂源采取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控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害人被白桂源劫持,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对被害人进行搜救的情况下,仍故意向公安机关作假证包庇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白桂源构成强奸罪、李某某构成包庇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白桂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指控,经查,白桂源送被害人杨某某到公路上,杨某某准备乘车离开时,在二人交谈中杨某某得知白桂源要去某地便建议白桂源乘坐公交车前往,白桂源向杨某某索要2元车费时未采取暴力和威胁的手段。本院认为,白桂源向杨某某索要2元车费时有他人在旁边,杨某某完全可以不理会白桂源而上车离去;之前在白桂源屋内,白桂源为了不让杨某某与其同学联系而将其手机抢过去扔到桌子上,后来杨某某将手机拿回,亦证明白桂源明知被害人杨某某身上携带有财物但未强行抢走。因此,白桂源的行为不属于抢劫,故对该指控不予支持。对被告人白桂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白桂源提出的其被刑讯逼供,没有让其查看笔录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公安民警对白桂源刑讯逼供和没有让其核对笔录,白桂源所作笔录均有其签字捺印予以认可,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白桂源提出的其在案发前就认识被害人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杨某某证实其在案发前不认识白桂源,该辩解没有证据印证,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白桂源提出的被害人知道其手枪状打火机不是真枪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手机短信、接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杨某某不知道白桂源持有的枪状物为打火机,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白桂源提出的其没有强行将被害人拉下摩托车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杨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均证实白桂源下车时将杨某某强行拉下摩托车,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白桂源提出的被害人自愿主动到其租赁屋,因为担心被害人检举其吸毒才蒙住被害人眼睛,因为被害人一直不离开其租赁屋才生气掐了被害人脖子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杨某某证实其是在白桂源的威胁下被白桂源遮住眼睛并拉到他的租赁屋,白桂源采取威胁和掐脖子等手段不准其离开并将其强奸,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白桂源提出的其没有强奸被害人,只是让被害人抚摸其生殖器为其手淫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白桂源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杨某某证实白桂源以吸毒后需要解毒为由,采取掐脖子和威胁的手段逼迫其抚摸他的生殖器,白桂源后对其进行了强奸;被告人白桂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采取强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本院认为,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白桂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采用暴力强行奸淫被害人的事实,且证人叶某某、杜某某的证言及手机短信等证据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在被强奸前通知其同学赶快报警,并在被释放后及时向公安机关陈述案件相关事实,证据间已形成锁链,可以认定白桂源强奸被害人杨某某且系既遂的事实,虽然白桂源在庭审中否认奸淫被害人,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其辩解与在案其他证据矛盾,不足以采信,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白桂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桂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2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谢传江代理审判员 刘 淇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恩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