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贾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海峰与王忠利、王金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峰,王忠利,王金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刘海峰。被告王忠利。被告王金芝。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8111号。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峰与被告王忠利、王金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礼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