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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金艳清��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艳清,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金艳清,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7-32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川,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金艳清与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艳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金艳清工程款本金15万元,利息3106元及案件受理费3300元,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22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本件于原件核对无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