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阴某甲、阴某乙、阴某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某甲,阴某乙,阴某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耀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阴某甲,又名阴某甲,男,出生于铜川市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耀州区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8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经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耀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阴某乙,男,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8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经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耀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阴某丙,男,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11月12日,阴某丙因敲诈勒索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抓获,刑事拘留七天,2014年10月28日被带回耀州区,当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被耀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取保候审。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铜耀检刑诉字(2014)第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阴某甲、阴某乙、阴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杰、代检察员栾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阴某甲、阴某乙、阴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阴某甲、阴某丙、阴某乙在耀州区自由空间网吧因座位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打了阴某甲一巴掌,后阴某甲、阴某丙、阴某乙离开自由空间网吧,在网吧门口,阴某甲提议打李某某,阴某丙、阴某乙同意,三被告人到耀州区七一路菜市场附近商店,阴某丙出钱购买了两根钢管、一把水果刀,三被告人回到自由空间网吧,阴某甲、阴某乙手持钢管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和李某某一同上网的张某某欲阻拦时,阴某丙手持水果刀,让张某某坐下不要动。后三被告人离开现场。李某某因头部、双手受伤被送至耀州同济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阴某甲、阴某乙、阴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阴某甲有前科,因当时未满十八周岁,故在量刑时不予考虑。建议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阴某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李某某是无缘无故打的他,他当时就不知道是因座位的事被打的,他当时问李某某为什么打他,李某某说看他不顺眼。被告人阴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未做辩解。被告人阴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他拿着刀子在窗子边站着,没有打李某某。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早11时许,在铜川市耀州区自由网吧,被告人阴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座位的事发生口角,被害人李某某将被告人阴某甲打了一耳光。后被告人阴某甲与同行的被告人阴某乙、被告人阴某丙商量,欲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阴某乙、被告人阴某丙表示同意。三被告人到耀州区七一路菜市场附近,被告人阴某丙出钱购买了约50cm长钢管两根、水果刀一把,又返回到自由空间网吧。被告人阴某甲、被告人阴某乙两人各持一根钢管,被告人阴某丙手持水果刀进入网吧。被告人阴某甲、被告人阴某乙用钢管在被害人李某某身上、头上击打。被告人阴某丙手持水果刀,威胁欲上前阻止的被害人李某某的朋友张某某让其不要管、不要动。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将钢管、水果刀扔在耀州区沮河河堤。被害人李某某因头部、双手受伤被送至耀州同济医院治疗。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临床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2014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民警根据线报,在耀州区自由空间网吧将被告人阴某乙抓获。经对被告人阴某乙询问,得知一直潜逃在外的被告人阴某甲已回家。在被告人阴某乙的协助下,民警将被告人阴某甲抓获。2014年10月19日14时32分,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嘎洒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嘎洒镇网聚网吧将在逃人员阴某丙抓获。被告人阴某甲、被告人阴某乙、被告人阴某丙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阴某甲、被告人阴某乙、被告人阴某丙分别支付被害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10000元、8000元。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阴某乙、阴某丙已将赔偿款支付给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阴某甲、被告人阴某乙、被告人阴某丙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2013年4月29日11时19分,李某某向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电话报警称,其在仿古街自由空间网吧上网时,因琐事被三个小伙打伤。2013年9月23日,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立案侦查。2、被害人李某某(小名李某某)陈述证,2013年4月29日中午12时许,他和朋友张某某在自由空间网吧上网,到网吧后因座位和两个小伙发生口角,他把一个小伙打了一巴掌,那两个小伙就走了,他继续上网,约半个小时后,他感觉头被啥砍了,转过头看,身后有三个小伙,其中有一个小伙拿的刀,另外两个拿着钢管,三人将他头部、胳膊、手和上身打伤了。后三人一起跑出网吧。他就到隔壁同济医院治疗,同时叫网吧老板打110报警。后来听说打他的一个叫阴某乙,另一个叫阴某甲,还有一个不知道叫啥。3、证人宋某某证言证,2013年4月29日早11时许,李某某和其朋友在他店里上网,因座位与一个小伙发生争执。他把两人劝开了,并把那小伙拉出店外劝其离开,过了大概十几分钟的时候,那小伙和另外两个人手拿钢管冲进网吧,将李某某用钢管打了两三下。他上前制止,将李某某送到就近的医院,同时电话报了警。打人的人听其他上网的说其中一人叫阴某乙,另外两个叫不上名字。他看见三人手中拿的钢管,后来有人说还拿的刀。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2013年4月29日10时许,他和李某某在自由空间网吧上网,有一个小伙在凳子上面睡觉,老板叫那小伙起来。那小伙起来了,看了一下又坐下,过了一会老板过来又叫那小伙。这一次那小伙起来后走到他们面前说了几句,说的不高兴就开始骂。李某某就打了那小伙一巴掌,那小伙走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听见李某某喊呢,他一看,看见三个小伙拿着刀和钢管打李某某,他站起来转过身,一个小伙拿着刀到他面前,准备砍他,他把凳子蹬了一下把那小伙碰到一边,他拿凳子挡哩,老板就过来了,把那三个小伙喊走了,他过去看见李某某满头是血,就把李某某送到网吧隔壁的同济医院了。听网吧老板说其中一个叫阴某乙,另外两个不知道。5、被告人阴某丙供述证,2013年4月28日早上11时许,他和阴某甲(阴某甲)、阴某乙在自由网吧上网。阴某甲在睡觉,老板让阴某甲别睡了,别人要上网。阴某甲头抬起看了下又继续睡。老板就又叫了一次,阴某甲这次站起来准备走。走了没几步,有两个上网的,其中一个转过身把阴某甲打了一巴掌。阴某甲问对方问啥打自己,对方说看见阴某甲就生气,并让阴某甲叫人去,并告诉阴某甲自己叫李某某。他就和阴某甲、阴某乙从网吧出来了。阴某甲说自己想打那个小伙,问他和阴某乙怎么办。他和阴某乙就说可以。三人就在七一路菜市场对面五金店买了两根钢管、一把匕首,钢管大概有五六十公分长,水果刀大概有十五到二十公分长,单刃,刀片有点弯。买钢管和刀子的钱是阴某甲给他要了五十元买的。后三人又返回自由网吧,去找打阴某甲的那个小伙。到网吧后,阴某甲、阴某乙就拿钢管打那小伙,他在旁边看着那小伙的朋友,用刀在那小伙朋友面前指了一下让其不要动。阴某甲、阴某乙两个用钢管在那小伙头上打了几下,那小伙头流血了,他们三个就跑了。6、被告人阴某甲供述证,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阴某乙、阴某丙在自由空间网吧上夜机,第二天中午11时许,因他疲劳在桌上趴着睡着了,网吧老板叫他起来说有人在这上网,他起来看见老板身后站着两个小伙,他从座位上准备往外走,其中一个小伙在他脸上扇了一巴掌,他就问那小伙打他咋了。那小伙说看他就不顺眼,他就反问凭啥打自己。后那小伙说自己叫李某某,不服气,去叫人,能叫多少。他和阴某乙、阴某丙就出了自由空间网吧,三人在门口商量,他提出打那个叫李某某的小伙,阴某丙、阴某乙两人同意了。三人就挡了一辆出租车到七一路菜市场对面的一家五金店买了两根钢管和一把水果刀,是阴某丙掏的钱。又挡车回到自由空间网吧,他和阴某乙一人拿一根钢管,阴某丙拿的那把水果刀。三人进入网吧,到李某某跟前,二话没说,他和阴某乙抡起钢管就在李某某身上乱打。当时阴某丙在一边站着,和李某某一块的小伙跑过来,阴某丙手里拿着水果刀让那小伙别管往一边走。打完后,他们三人出了网吧,挡了辆出租车走了。到寺沟川道杨河河堤时,把钢管和水果刀扔到河里了。7、被告人阴某乙供述证,阴某甲因为座位的事与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打了阴某甲一巴掌,并说自己叫李某某,让叫人去。后他和阴某甲、阴某丙出了自由空间网吧,在门口阴某甲问他和阴某丙弄不弄(意思打不打李某某)。他说随便,阴某丙说打不过,阴某甲说要拿东西哩,他说五金店有卖的,三人坐了辆出租车到七一路菜市场对面一五金店,买了两根大概50cm长的钢管。在菜市场中门对面综合市场一家店买了一把大概25cm长、3cm宽的刀子。买钢管、刀子是阴某丙出的钱。又坐出租车回到自由空间网吧门口,阴某甲给了他一根钢管,把刀子给了阴某丙,阴某甲也拿了一根钢管。他们三人进入网吧,到李某某跟前,他和阴某甲用钢管朝李某某头上打,他大概打了6、7下,阴某甲也用钢管在李某某头上、身上乱打。李某某给阴某甲回话,阴某甲就骂,他和阴某甲又用钢管在李某某身上打了几下,他们仨人就出了网吧,坐辆出租车,到沮河桥附近,把打人用的工具扔到河里了。他没看见阴某丙动手打李某某,当时他和阴某甲在前边打李某某,阴某丙人在后边,他没看见阴某丙打。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2014年8月18日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阴某甲、阴某乙辨认出打人的地点为铜川市耀州区自由空间网吧,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为耀州区沮河河堤。9、办案说明证,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及周边进行查找,未找到作案工具。10、耀州区同济医院诊断证明证,耀州同济医院2013年5月9日出具诊断证明,李某某,诊断结果为:1、头部利器伤(四处裂口)2、双手外伤(青紫、肿胀)。11、西安交通大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12、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羁押案犯收费凭证,2013年4月29日案发后,公安机关确定李某某系某镇某村阴某甲、阴某乙、阴某丙所打。2013年6月7日,在耀州区仿古街自由空间网吧将阴某丙传唤至天宝路派出所,因被害人李某某伤情鉴定结论尚未做出,让阴某丙先行离开,并要求其随传随到。2014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民警根据线报,在耀州区自由空间网吧将阴某乙抓获。经对阴某乙询问,得知一直潜逃在外的阴某甲于2014年8月17日下午已经回家。民警立即带领阴某乙前往阴河村抓捕阴某甲,到阴某甲家门口后,阴某乙协助民警将阴某甲家门敲开,将阴某甲抓获。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于2014年8月19日对阴某丙上网追逃。2014年10月19日14时32分,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嘎洒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在景洪市嘎洒镇网聚网吧有一个叫阴某丙的在逃人员,遂将阴某丙抓获,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羁押时间为2014年10月19日至10月26日。13、刑事判决书证,2007年4月28日,阴某甲因犯盗窃罪被耀州区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罚金1000元。14、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证,阴某乙,男;阴某甲,男;阴某丙,男。三被告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5、被害人户籍证明信证,李某某,男,汉族,农民。1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2009年11月12日,阴某丙因敲诈勒索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7、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被告人阴某乙、被告人阴某丙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阴某乙、被告人阴某丙分别支付被害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8000元。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阴某乙、阴某丙已支付给被害人李某某。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阴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阴某甲支付被害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阴某乙、阴某丙、阴某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阴某甲、被告人阴某乙、被告人阴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阴某甲、被告人阴某乙、被告人阴某丙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阴某甲辩称,李某某无缘无故打的他的观点,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李某某在案件的发生上有一定的过错,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阴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阴某甲,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阴某乙、被告人阴某丙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阴某甲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阴某甲、被告人阴某乙、被告人阴某丙当庭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阴某甲的刑期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止。)二、被告人阴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阴某乙的刑期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止。)三、被告人阴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玉超代审 判员 闫 翠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