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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久鑫与罗龙春、李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鑫,罗龙春,李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张久鑫,男,汉族,住珲春市河南西街229号。公民身份号码:210113197104267219。被告:罗龙春,男,朝鲜族,住珲春市靖园街337号11栋。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820218081X。被告:李雪花,女,朝鲜族,住珲春市站前西大街大唐胡同360号。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881023022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久鑫诉被告罗龙春、李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久鑫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久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久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