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赵际文与上海汇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际文,上海汇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518号原告:赵际文,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被告:上海汇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圣华。被告: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陶国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际文诉被告上海汇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澳琳达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际文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际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际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元,由原告赵际文负担。审 判 长 周 湘 艳代理审判员 陈���亮代理审判员 钟 尉 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祖 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