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四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石某与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四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张菊萍,海门市余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文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仲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