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肖某某、贾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肖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组织机构代码:16108085-7。法定代表人刘智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执行人贾某某,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肖某某、贾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审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肖某某、贾某某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案款252270元,承担执行费3684.05元。经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清偿债务,已执行252270元,申请人已领取此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审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