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开敏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强刑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宁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48年12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胡家坝镇。农民。无前科。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景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告人黄某某从宁强县胡家坝镇街上彭某某(已死亡)处购买了两支火枪,用于看护庄稼,后一直将该两支枪藏匿于家中,2014年11月19日被宁强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两支火枪为自制火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均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收条、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综合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霞审 判 员 余志祥人民陪审员 陈志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