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禄诉乌云娜、XXXXX、乌兰其木格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禄,乌云娜,XXXXX,乌兰其木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572号原告陈禄,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乌云娜,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XXXXX,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乌兰其木格,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禄诉被告乌云娜、XXXXX、乌兰其木格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禄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陈禄负担。审判员 黄春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图娜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