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甪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李坤与苏州鼎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苏州鼎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甪民初字第375号原告李坤。委托代理人项伟东,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鼎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38号108室。法定代表人朱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日钧,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诉被告苏州鼎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李坤负担。审判员 王云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