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蒋彩云与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彩云,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无锡市八士荣达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崇行初字第89号原告蒋彩云。委托代理人余云丹、柏松波,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杨乔良。委托代理人严雪峰,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华寅,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无锡市八士荣达纸箱厂。负责人顾浩荣。原告蒋彩云诉被告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三人无锡市八士荣达纸箱厂社会保险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2015年2月15日原告蒋彩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彩云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彩云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彩云负担。审 判 长 徐 滢代理审判员 袁家琳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