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程涛与张学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涛,张学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程涛。被执行人张学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利息2000元及迟延履行金384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235元,共计264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学卫在银行的存款26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学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