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与付碧玉、彭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付碧玉,彭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管区。法定代表人:曹衍熙。委托代理人:柯沛君,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被告:付碧玉。被告:彭景生。本院审理原告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付碧玉、彭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保全费128元,由原告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美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