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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与付碧玉、彭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付碧玉,彭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五联管区。法定代表人:曹衍熙。委托代理人:柯沛君,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被告:付碧玉。被告:彭景生。本院审理原告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付碧玉、彭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保全费128元,由原告茂名嘉誉高岭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美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