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阳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爱英与周丕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英,周丕华,济南银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张爱英,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周丕华,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济南银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张爱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周丕华驾驶的济南银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RA7**号轻型厢式货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丕华驾驶的济南银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RA7**号轻型厢式货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