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新荣与安徽传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荣,安徽传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杨新荣,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安徽传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杨新荣与安徽传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琅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滁琅劳人仲调字第46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传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