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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智发、魏有谊与魏有谊、朱美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智发,魏有谊,朱美霞,魏苏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05号原告周智发。被告魏有谊。被告朱美霞。被告魏苏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智发与被告魏有谊、朱美霞、魏苏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智发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智发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智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450元,由原告周智发负担。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郑霞芳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潘国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