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智发、魏有谊与魏有谊、朱美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智发,魏有谊,朱美霞,魏苏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05号原告周智发。被告魏有谊。被告朱美霞。被告魏苏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智发与被告魏有谊、朱美霞、魏苏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智发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智发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智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450元,由原告周智发负担。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郑霞芳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潘国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