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肖荣付与简广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荣付,简广兰,寿振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荣付,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广兰,女,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寿振江,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上诉人肖荣付与被上诉人简广兰及原审第三人寿振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352号民事判决,肖荣付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肖荣付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肖荣付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翀代理审判员 姜薇薇代理审判员 申 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