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东民初字第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东民初字第0492号原告孙某甲,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女儿孙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刘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判决未有离婚。现我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孙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刘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某乙,现随被告刘某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12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未准予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现原告孙某甲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并要求婚生女孩孙某乙随原告生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原告孙某甲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本院(2013)阜东民初字第046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产生矛盾后没有及时沟通和交流,致夫妻感情不和,加之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有改善。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夫妻感情现状等,可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关于婚生女孩孙某乙的抚养问题,因小孩一直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和不改变小孩的生活、学习环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考量,婚生女孩孙某乙由被告刘某抚养为宜,原告孙某甲按照法律规定给付抚养费。(3)因被告刘某未到庭参与诉讼,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等,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孙某乙随被告刘某生活,原告孙某甲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400元,从2015年2月起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给付一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原告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勇代理审判员 吴菊兰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正亚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