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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天风汇盈壹号(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曾程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风汇盈壹号(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曾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37号申请人:天风汇盈壹号(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4层0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天风天睿汇盈(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人:冯晓明)。被申请人: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开发区窑湾。法定代表人:曾程。被申请人:曾程。担保人: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4层01室。法定代表人:黄其龙。申请人天风汇盈壹号(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曾程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曾程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曾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965,4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自有房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风汇盈壹号(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曾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965,4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001室(面积:85.98平方米)、002层(面积:2410.33平方米)、003室(面积:1044.95平方米)、004室(面积:292.28平方米)、005(面积:489.46平方米)、006(面积:501.18平方米)的6套房产。申请人天风汇盈壹号(武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章 滢代理审判员  苏红周代理审判员  王 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