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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梁军波与聚诚集团有限公司、陈志强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军波,聚诚集团有限公司,陈志强,王改梅,高军彦,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梁军波,住井陉县。被申请人聚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北正乡南正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被申请人陈志强。被申请人王改梅,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申请人高军彦,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申请人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河西街6号(县工业局)。法定代表人许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军波与被申请人聚诚集团有限公司、陈志强、王改梅、高军彦、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相关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军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聚诚集团有限公司、陈志强、王改梅、高军彦、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