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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严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龙周,广东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龙周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6日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从其上线李某某处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名称为金华网)的代理账号,开始担任网站六合彩赌博的代理,代理的账号为qq288。该账号下有aaa22(板)、aaa12(莹)、aaa02(海)、aaa11(茂)、aaa06(裕)、aaa333(豹)、aaa01(高)、aa669238(旺)、aaa08(水)等九个会员账号。被告人严某某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62011元,获利人民币405.01元。另查明,案发当日,信宜市公安局从被告人严某某的住处扣押到严某某用于担任网站六合彩赌博代理的电脑主机1台(金河田牌黑色机箱)一台(未随案移送)。还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严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05.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扣押清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账号aa992的代理平台数据、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账户流水清单、确认表,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严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信宜市公安局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网页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严某某的辩护人李龙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严某某的申请书及其家公梁某某的申请书各一份。严某某的申请书的内容为“本人严某某,因开设赌场罪一事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因本人丈夫外出打工,家公患有严重的腰椎病长年卧床,家婆年老体弱,而本人家中有一个两岁多哺乳期的幼儿需要照顾。为此,请求法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在判决本人刑罚时可以适用缓刑,本人一定会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绝不再犯。”梁某某的申请书的内容为“我叫梁某某系严某某的家公。我媳妇严某某因六合彩犯了事,因我媳妇有一个二岁多的孩子,现正在哺乳期。另外,我年老多病,得了腰椎病,长期得病卧床。因此,严某某已成了我这个贫病交加(我夫妇务农,子媳务农,没有经济收入)家庭的顶梁柱。为使严某某能照顾我这个卧病在床的老人,能给正在哺乳期的幼儿喂奶。恳请法院能给严某某所犯之事从轻处理,缓刑监外执行。”该申请书加盖有信宜市北界镇南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并注明情况属实。经庭审质证,公诉人表示对上述申请书无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开设赌场的时间短,获利少,又退出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严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严某某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亦应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辩护人李龙周律师所提被告人严某某犯罪情节较为轻,归案后坦白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属初犯、偶犯,加上其家中的老人及仅两岁多的小孩急需要照顾,请求对被告人严某某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严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严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5.0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信宜市公安局扣押电脑主机1台(金河田牌黑色机箱)予以没收,由信宜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登审 判 员  蔡标荣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