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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赵恒霞与方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恒霞;方义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赵恒霞。被执行人:方义兵。申请人赵恒霞与方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01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义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元。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