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卢俊兰与王振东、马长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俊兰,王振东,马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80-1号申请人卢俊兰,女,汉族,1958年0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王振东,男,汉族,1972年0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马长玲,女,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王振东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2月15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振东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莲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