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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利军与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利军,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1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利军,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委托代理人:马丽,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梁苏红,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旭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利军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马利军提交了新的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发回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551.42元(马利军已交),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马利军。审判长 金 波审判员 谭建艳审判员 项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德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