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12号原告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法定代表人胡玉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霖一,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住所地: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准,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鲁军,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霖一,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的委托代理人鲁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诉称:一、我公司为涉外采矿企业,在上天梯采矿多年,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采矿,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许可证》(副本)清楚的标明了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只有原告才享有该坐标范围内的矿产开采权。该开采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开采,均构成侵权。二、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以双方签订有协议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双方于2009年12月24日订立的《协议》属于对地面土地的使用协商意见。根据《土地法》、《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农村的地面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双方的协议是对地面土地使用的约定,仅涉及排水、通行问题。地下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不属于双方约定的范围,法律也不允许双方自由约定,而是由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许可。如果地下开采行为给地面权利造成损害,那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况且本案还存在影响原告地面权益的情况。三、2013年以来,原告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发现与自己相邻的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在原告矿区范围内进行越界开采。我公司阻止无果后,向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了投诉,该国土资源部门下达了责令被告立即停止越界开采通知。为进一步认清事实,我公司委托了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对原告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被盗采(JI、J24、J25坐标范围)的土石方进行测量任务。该院于2013年11月25日出具了《土石方计算技术说明书》。结果为被盗采的膨润土面积301.3平方米,体积1306.3立方米;珍珠岩面积1807.6平方米,体积12122.1立方米。被盗采挖方体积两项总计13428.4立方米。我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损失赔偿问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等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希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83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l、营业执照复印件。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3、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公司《开发利用方案》。证明对象:原告的矿产资源开采权。第二组:4、信阳工程地质勘查院《技术说明》及附图2张。证明对象:被盗采情况。5、(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6、珍珠岩矿石发票。证明对象:矿产价值。7、证人证言:穆松、徐学成、周建。8、会议记录。2013年12月5日于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国土资源局。证明对象:盗采情况。第三组:9、评估申请。证明对象:被盗采损失。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辩称:一、根据民事法律规定,侵权的构成要件,要有侵权事实和侵权行为,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通过庭审调查,原告的诉求的侵权事实不清,侵权行为不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侵犯原告的采矿权益。二、原告所提出的所谓侵权地块存在归属争议。原告所提出的所谓侵权地块在2009年12月24日经杨湾组和大石咀组协商后达成的协议,该地块归杨湾组集体所有。原告在未办理合法的征地手续情况下,在杨湾组集体土地上开矿本身就是侵权行为。此前,系杨湾组村民为了维护村民集体土地权益,一直在制止原告和大石咀村民组的侵权行为,本案实质焦点究竟是谁侵犯了谁的权益?三、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1、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从未侵犯任何人或单位的矿区开采权,原告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故不应成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一方当事人。2、退一万步讲,即使原告诉求的侵权事实存在,是被告无意侵权,那么从证据的角度讲其赔偿依据司法鉴定书亦不能成立,因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出台的“技术说明”内容前后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如:珍珠岩面积和土层面积不符合的客观事实,二者丈量的面积差距不应过大;其废土和矿石比例从何而来不清。另外,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征求意见稿结论是三百三十七万元,而正式文本结论却是伍佰六十一万元,期间差距贰佰多万的依据不知从何而来?依据不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原告诉求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侵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在查明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诉请。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共同选定有资质的信阳市三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诉争标的进行评估。2014年12月22日,信阳市三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三维评估所(2014)评鉴字第034号《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越界开采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拥有开采权的矿区范围内的珍珠岩和膨润土的数量和价值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本次估算是根据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越界开采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拥有开采权的矿区范围内的珍珠岩和膨润土的数量市场价格得出总收益,扣除开挖费、管理费、矿产税、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费用后得出珍珠岩矿越界开采价值。鉴定意见:本所鉴定评估人员依照必要的评估及司法鉴定程序对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越界开采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拥有开采权的矿区范围内的珍珠岩和膨润土的数量和价值做出了专业性估值意见。鉴定评估结论报告:珍珠岩矿越界开采总方数:13039.30立方米;膨润土越界开采总方数;1694.00立方米;珍珠岩矿和膨润土越界开采评估值:561.94万元。原告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本次评估的程序没有异议,对越界开采的珍珠岩和膨润土的方数和体积也没有异议。对评估结果561.94万元有异议,主要是应该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具结果,不应该扣除矿产资源费及开发成本。矿产资源费在申请许可证的时候已经交过了,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犯财产权益应该按照侵权时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有个研讨意见和判例,矿产资源的侵权是按照市场价格支持的。我们认为法院应该通知鉴定机构,对评估鉴定的意见进行细化,评估所扣除的费用应该细化,税扣除了,实际上是让被告获利了,不符合民法原理,让侵权人得到了意外的收入,建议法院通知鉴定机构出具一个补充意见,让法院认定哪些该赔哪些不该赔。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质证认为,我矿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不应该成为该司法鉴定的当事人,司法鉴定书所依据的河南省信阳市工程地质处的说明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草稿鉴定结论差距较大,我们不知道这个差距从何而来。珍珠岩的面积和土层的面积不符合客观事实,土层面积是在上面,对上面的废土挖除后才是珍珠岩,鉴定所测量的差距过大,反应不出来是客观事实,我们认为该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015年1月5日,信阳市三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质证问题答复:一、土层面积小于珍珠岩的面积。对越界开采的膨润土及珍珠岩的面积和体积我们是依据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2014年09月20日出具的《信阳上天梯申雅矿业有限公司土石方计算技术说明》。二、税费扣除问题。我们单位接受委托后,依据评估鉴定技术规范进行了合理测算,评估测算表中对税费有很详尽的说明,税费包括矿产税、开采机械费、增值税及附加、管理费及所得税等,在评估测量时都作扣减项,已考虑扣除了。三、杨湾珍珠岩矿是否是当事人。我们接受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评估鉴定,至于谁是当事人,谁是侵权人与本案鉴定无关,应由法庭依法认定。四、司法鉴定实际结论与草稿差距问题。我所接受委托进行的评估鉴定,应以正式鉴定报告为准,草稿中的错误在正式出具鉴定报告时给予了更正。经审理查明,原告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为珍珠岩、沸石和膨润土开采和销售,营业期限至2048年5月3日。2003年3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为该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时间为2003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成立于2010年6月8日,经济性质为非法人经营单位,经营范围为珍珠岩和膨润土开采、加工和销售。原、被告双方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两矿区相邻。2013年以来,原告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认为与自己相邻的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在其矿区GPS坐标点JI、J24、J25坐标范围内进行越界开采。该坐标范围地表土地属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杨湾村民组集体所有。原告阻止无果后,向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国土资源部门投诉,该国土资源部门于2013年12月5日组织原、被告双方协商调解无果,后下达了责令被告立即停止越界开采通知。信阳市三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三维评估所(2014)评鉴字第034号《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越界开采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拥有开采权的矿区范围内的珍珠岩和膨润土的数量和价值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评估结论报告:珍珠岩矿越界开采总方数:13039.30立方米;膨润土越界开采总方数;1694.00立方米;珍珠岩矿和膨润土越界开采评估值:561.94万元。2015年1月5日,信阳市三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质证问题答复:一、土层面积小于珍珠岩的面积。对越界开采的膨润土及珍珠岩的面积和体积我们是依据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2014年09月20日出具的《信阳上天梯申雅矿业有限公司土石方计算技术说明》。二、税费扣除问题。我们单位接受委托后,依据评估鉴定技术规范进行了合理测算,评估测算表中对税费有很详尽的说明,税费包括矿产税、开采机械费、增值税及附加、管理费及所得税等,在评估测量时都作扣减项,已考虑扣除了。三、杨湾珍珠岩矿是否是当事人。我们接受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评估鉴定,至于谁是当事人,谁是侵权人与本案鉴定无关,应由法庭依法认定。四、司法鉴定实际结论与草稿差距问题。我所接受委托进行的评估鉴定,应以正式鉴定报告为准,草稿中的错误在正式出具鉴定报告时给予了更正。本院认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原告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4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为珍珠岩、沸石和膨润土开采和销售,营业期限至2048年5月3日。2003年3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为该公司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时间为2003年3月至2015年3月。原告采矿许可证范围包括GPS坐标点JI、J24、J25坐标范围。该坐标范围地表土地属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杨湾村民组集体所有。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成立于2010年6月8日,经济性质为非法人经营单位。原、被告双方的采矿许可证载明两矿区相邻。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认为,其对属信阳市上天梯管理区杨湾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地下的GPS坐标点JI、J24、J25坐标范围的矿产具有采矿权,越界开采了珍珠岩矿13039.30立方米、膨润土1694.00立方米。因地下的GPS坐标点JI、J24、J25坐标范围的矿产属国家所有,地表面土地属杨湾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和矿产所有权主体不同,故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的越界开采行为己侵犯了原告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的开采经营权,依法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信阳市三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诉争标的进行评估,程序合法。该所作出的《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越界开采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拥有开采权的矿区范围内的珍珠岩和膨润土的数量和价值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情况说明,委托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之内赔偿原告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61.94万元。二、驳回原告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的受理费69900元,由原告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0970元,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负担48930元。评估费75000元,由原告信阳申雅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2500元,被告信阳市上天梯杨湾珍珠岩矿负担5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9900元,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任 钢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