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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瑞勇诉李春秋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53号原告:张瑞勇,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李春秋,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张瑞勇为与被告李春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永铁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瑞勇负担。审判员  毛永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明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