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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上海特力洁清洁有限公司与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石祥路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特力洁清洁有限公司,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石祥路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21号原告上海特力洁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沪杭公路4619号3幢191室。法定代表人李建新。委托代理人周勇、张彬彬,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213号。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被告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石祥路店,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法定代表人邓志华。原告上海特力洁清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石祥路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特力洁清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特力洁清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38元,由原告上海特力洁清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