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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凤兰申请执行南部县雄大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雷凤兰,女。被执行人南部县雄大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明珍,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部县雄大天然气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部县雄大天然气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部县雄大天然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南部县雄大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