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谭建军与罗月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军,罗月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25号原告谭建军,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温南松,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罗月光,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军诉被告罗月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建军以原、被告已在国土部门办妥相关手续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建军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谭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广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卫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