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吴光辉与曹凤民、郭现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辉,曹凤民,郭现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吴光辉,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曹凤民,男,1970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郭现芹,女,1973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申请人吴光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凤民、郭现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我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凤民、郭现芹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与东工路交叉口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