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科社与申请人甘肃彬立汽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科社,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96号申请人王科社,男,汉族。申请人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华,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科社、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军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科社、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双方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申请人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前向申请人王科社代发其在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申请人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巉北工业园区医疗专用车间一期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务工的劳务报酬15960元。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科社、甘肃省彬立汽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吉祥 来源: